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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6年09月01日 09:0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资金来源:国家拨款,学生学费以及社会捐款。

第三条助学金资助对象:覆盖学校所有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助学金类别及发放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按10个月发放,博士每月1000元,硕士每月600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合。学校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顺利入学。

(三)学校助学金(贫困学生补助、临时特困补助、助管津贴)。

1.贫困学生补助,贫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 10%,补助标准为 500 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 500 元、1000 元、2000 元三个等级。

2.三助津贴。助管津贴用于补助研究生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开展工作的劳务津贴。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标准:固定岗位 500元/月,按10个月发放。学校还设有助研、助教岗位,津贴来源由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教学课时费等经费支付。

第五条凡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杂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提前毕业研究生,自毕业离校之日起,停发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三章 助学金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院(研工部)每月负责审查,并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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